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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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解放区是河南省焦作市下辖区,地处河南省西北部,太行山南麓。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3°14′,北纬35°12′。东至群英河与山阳区毗邻,西到上白作乡田涧村、春林村与中站区相衔接,南至丰收路南与修武县李万乡相连,北达太行山南麓浅山地区,分别与修武县、中站区相接壤。南北长15.05千米,东西宽8.08千米,辖区总面积达61.72平方千米,其中城区面积为20.5平方千米。截至2011年解放区辖9个街道,共19个行政村、32个社区。总人口29.3万,以汉族为主,有回族、满族、蒙古族、壮族、朝鲜族、等16个少数民族。截至2011年,解放区生产总值(GDP)由2006年的16.3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2.02亿元,年均增长14.4%。截至2011年解放区辖9个街道(民生街道、民主街道、焦北街道、焦西街道、新华街道、焦南街道、七百间街道、上白作街道、王褚街道),共19个行政村、32个社区。